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、王某系同村村民。刘某将其自建房屋承包给陈某、王某修建,并签订了《农村自建房承包合同》,合同签订后,陈某、王某组织工人对房屋进行了修建,在主体完工后原告刘某发现房屋顶板存在开裂、漏水迹象,刘某便找到陈某、王某理论并要求赔偿,双方因此发生纠纷,原告刘某诉至昭阳区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陈某、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。
昭阳区人民法院永丰法庭受理案件后,法官考虑到本案房屋损失未进行鉴定,损失金额无法确定,如进行立案审判原告诉求并无依据,如进行鉴定又耗时较长。为切实化解纠纷,法官决定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,特邀调解员分别与原、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,耐心释明法理后,双方终于放下怨气同意调解,最终达成一致协议:由被告陈某、王某在20日之内对原告刘某的房屋顶板进行维修及加固,并对具体质量要求进行了约定。经法官审查后,对双方达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,并出具了法律文书。
调解协议达成后,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督促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,并跟踪房屋修复及加固情况。在房屋修复及加固完毕后,永丰法庭法官来到案件现场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,经法官在现场向原告确认,被告陈某、王某已按调解达成的质量要求对房屋顶板进行了修复和加固,房屋已消除漏水现象。双方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,双方当事人纷纷感谢人民法院快速为其解决问题。
利用诉前调解+司法确认+督促履行,既发挥了诉前调解成本低、效果好的优势,又弥补了调解协议易反悔、难执行的不足,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金钱成本,还将矛盾化解在诉前,切实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。昭阳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充分利用“诉前调解+司法确认+督促履行”纠纷化解模式,以能动司法切实为多元解纷机制提供助力。
原标题:《【诉源治理】诉前调解+司法确认+督促履行 以能动司法助力纠纷实质化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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